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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去贩毒 领刑又要交罚金

更新时间:2014-06-30 12:33:07点击次数:1293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吕中蜀 唐欢)近日,四川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贩卖毒品所获赃款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4年310日吸毒人员王某想吸食毒品,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表示需向其购买30克冰毒。当天晚上22时许,黄某与王某到邻水县鼎屏镇“某某快捷酒店”308房间内,将1袋重约30克毒品冰毒放在该房间条形桌上交给王某,并与王某在该房间内吸毒时,被邻水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黄某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2袋,麻古5颗。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条形桌上查获的1袋白色晶体状固定颗粒共重29.48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随身携带的2袋白色晶体状固定颗粒混匀共重1.4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某随身携带的5颗红色片状固定颗粒混匀共重0.51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因抢劫罪,于1999415日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6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3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贩养吸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以贩养吸,且当庭认罪、悔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贩卖毒品所获赃款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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