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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服务期内跳槽被单位诉讼索赔

更新时间:2014-07-01 12:05:59点击次数:106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匡雄英 赖溢晓 许安平)未满服务期限跳槽,医生李某被单位告上法庭,索还工资、津贴。因为原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日前,四川省岳池县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今年38岁,曾是岳池县中医院医生,2006年至2007年期间,岳池县中医院先后派送李某到华西医院、川北医学院骨科进修。岳池县中医院称,根据双方协议,李某进修结业后,应在原告单位服务不低于五年,否则,李某应退还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然而,李某进修结业后,只在原告单位工作不久便跳槽至其他医院。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李某归还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15079.4元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和被告签订了相关协议。且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单位虽对被告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但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李某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完全系其自己支付的,所以李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退还进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的理由不成立,岳池法院遂驳回了原告岳池县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或委派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培训,一些单位因此与职工约定服务年限,但约定一定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才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职工而言,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年限约定后,一定要自觉按约履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诉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和职工有服务年限方面的约定,一方面应该签订书面协议,另一方面约定一定要合法,不能以对方违约,就不支付工资津贴,即或违约,违约方也只是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违约责任,而劳动工资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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