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利用教育局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日,阆中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南部县教育局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0年。
据悉,罗某在担任南部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本县教材、教辅市场的职务便利,2010年到2011年先后三次在其家中收受原新华文轩南部分公司经理杜某现金20万元。其间,罗某还以单位经费紧张为由,先后两次要求杜某送给教育局35万元;并以学生参加保险为由,要求南部人保、财保两家分公司按学生保险金额返点,共计收取两家公司贿赂款105万元。2011年至2012年,又先后两次收受该县一印刷厂返点现金23万元,上述款项其中部分用于单位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部县教育局作为国家机关,非法收受其他单位回扣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罗某作为该局局长,属于单位受贿的直接主管人员,亦应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