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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习俗!甘孜县法检携手亮剑保护未成年人

更新时间:2022-12-11 18:06:39点击次数:479846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甘孜县讯 (白玛翁姆 徐杰)当民风民俗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当地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发生矛盾时司法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并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近日,甘孜县人民法院来马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圆满化解了甘孜县检察院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

      2015年本案法定代理人扎某某与被告尼某某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小西(化名)、小拉(化名)、小朵(化名),目前均系未成年人,2017年9月双方在县民政局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个孩子均由其母亲扎某某抚养,其父亲尼某某支付抚养费,但五年来扎某某也从未探望过子女也未支付过抚养费。扎某某称:按当地习俗,离婚时,儿子随父亲生活,女儿随母亲生活,当时因小儿子才两三岁故随母亲生活,并且三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已经过乡领导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割财产时已解决,他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双方的离婚纠纷当时是按照该地区民间习惯进行的调解,按该民间习惯规定:只有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才会对抚养费用问题作出处理,所以本案抚养费已经包含在家庭成员的财产分配中,不应该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法官深入了解案件相关事实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合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故本案人民调解委员按民间习惯作出的关于夫妻分配财产时,抚养费已包含在财产分配中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无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在甘孜县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支持起诉下,通过甘孜县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共计8万元,维护了三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在边远牧区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也并将对以后类案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在边缘牧区对婚姻纠纷的处理只注重财产权益纠纷的处理,轻视或者漠视子女抚养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越发注重对子女权益的保护,这对长期以来边缘牧区对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必然带来冲击,但这种冲击符合天理、国法,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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