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罗沙、齐琪)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严格公正司法,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了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并改革了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则。试点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已经实现当事人诉讼更加便利、行政争议在基层得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等改革目标。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有效体现试点成果。其中,草案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此外,草案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草案明确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