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邹爱东)离婚后,前夫的债主来讨债,理由是借款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作为前妻应该帮前夫还债。日前,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
离婚前前夫借款 离婚后债主向“两口子”讨债
王刚(男)与李梅(女)曾是夫妻,二人于2014年1月协议离婚。2013年10月,王刚因搞工程缺少资金,向赵兴借款40000元,并给对方出具了借条,内容载明这笔借款将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后来王刚未在约定期限内给赵兴还款。为此,赵兴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以该借款是在王刚与李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为由,要求王刚和李梅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一审判 前夫前妻共同偿还债务
此案经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刚和李梅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处理一项载明:“男方自己因个人的生意经营和个人的花销对外所借的全部债务,全部由男方一方自行偿还,女方不负责偿还。”
尽管王刚和李梅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上述约定,但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赵兴主张的债务应作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遂判决被告王刚、李梅共同偿付王刚的借款4万元。
前妻不服判决 上诉称前夫欠债与己无关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要求改判4万元债务由王刚一人承担偿还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这4万元债务并非她与王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属于王刚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期间王刚的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个理由是李梅与王刚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负担进行了约定,因此她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自己与王刚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 前夫答应优先还款
二审期间,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在离婚后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4万元的债务虽属被告王刚个人所借,但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赵兴主张的债务是小王的个人债务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李梅对这笔债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
随后,法院向王刚和李梅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最终达成协议:由王刚偿还赵兴借款4万元,于2014年8月15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能履行完毕,则由李梅与王刚共同偿还。(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