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2022年,武胜县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武胜县法院现精选出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张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雷某、陈某甲、胡某合伙在广安市武胜县经营一家火锅店。为节约成本,张某、雷某、陈某甲决定将吃剩的火锅底料倒入铁桶,宋某再舀起来熬制,以此方式重复销售给顾客食用。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乙接替宋某任火锅店厨师长,负责炼制回收油和制作“地沟油”锅底等事务。2020年9月底,夏某作为锅底厨师应聘进入火锅店,由陈某乙教授其炼制回收油技术。直至2021年7月29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开展检查时被发现。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29日,该火锅店销售各类红锅锅底8017锅、鸳鸯锅底13815锅,销售含“地沟油”锅底金额共43万余元。该案庭审当日邀请餐饮行业从业者30余人进行了旁听,由四川电视台《焦点》栏目进行了宣传报道。武胜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生效后向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雷某等人提取客人吃剩下的火锅油加工熬制后再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张某、雷某、陈某甲、宋某、陈某乙、夏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张某等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各被告人支付赔偿金共计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中央一再提出,“食品安全无小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案中,各被告人为降低成本,长期利用消费者吃过的火锅底油熬制“地沟油”,并将含有“地沟油”的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天理、国法不容,损害了川渝地区特色美食的声誉,应受到法律惩处。武胜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和禁止令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向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高效回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川铁建原副总经理卢某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卢某在担任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叙大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叙大铁路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拨款等方面给予关照,多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贿赂共计1235万元。其中,与他人共同受贿1140万元,个人分得575万元,个人单独受贿95万元。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武胜县人民法院邀请公职人员代表70余人进行了旁听。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70万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武胜县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来的典型案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尺度的把握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在法律层面明晰了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筑牢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三、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判决雷某、刘某归还原告吴某8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6年10月生效。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用自己的积蓄5万元和在亲戚朋友处借款的10余万元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并用雷某的名义为该奔驰牌小轿车登记上户。后刘某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该车贷款20余万元。共计为奔驰车支出341148.53元。2019年5月左右,刘某将其奔驰轿车出售,出售价格21.5万元,并将出售收入和其在雷某处借的钱用于购买一辆汉兰达轿车,购车价格28万元左右。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的执行义务,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2021年以来,全国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武胜县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行动号召,从严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未予履行,仍然将其个人财产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鲜明态度,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天,谢某在武胜县万善镇某村老家房屋外用购买的气枪狩猎一只凤头鹰。2021年10月及2022年3月某天,被告人谢某伙同李某、谭某在武胜县万善镇某村用气枪狩猎了三只珠颈斑鸠、一只白鹭。经鉴定,凤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白鹭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元/只;珠颈斑鸠亦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300元/只。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谢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对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决谢某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谭某、李某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26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凤头鹰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种群数量稀少,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法适用刑法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对谢某非法猎捕、杀害凤头鹰的行为予以打击,既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又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武胜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切实履行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责任。
五、92岁老人要求子女物质、精神赡养案
基本案情
1930年出生的李某、张某夫妇生育了五个子女。因子女都各在一方,无法亲自照料二位高龄老人,子女之间因赡养问题出现矛盾,导致李某、张某夫妇生活出现困难。无奈之下,李某、张某夫妇将子女五人起诉至武胜县法院,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以及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原、被告诉求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判决,充分阐述了五被告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份额,判决五被告每月分别支付李某夫妇赡养费、医疗费,并支持了李某夫妇要求五个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诉求。本案判决后,主审法官考虑到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被告中也有二人是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当事人,阅读判决书存在困难,遂向老年当事人送达大字号“关怀版”判决书。“关怀版”判决书采用了一号字体、35磅行距,并用A3纸张打印,以便老年当事人阅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他们要求子女定期探望,无非是希望子女承欢膝下,让自己能享受天伦之乐。《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群体权益保护范围,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孝道美德,理应得到支持。本案不仅从物质层面支持了老人,还根据五被告与原告居住地的远近程度,判决五被告至少每两月或每年探望老人,支持了老人精神慰藉的诉求。另外,本案判决书是武胜县人民法院首创的“关怀版”判决书,其制作和送达过程融入了人性化考量和人文关怀精神,体现了司法的进步,相继被省高院、省委政法委、今日头条宣传报道,该案入选了全省法院适老型诉讼服务典型案例。
六、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乙于2017年2月23日、5月1日分两次向张某甲借款共35万元并出具借条,履行期届满后,张某乙向张某甲还款24.8万元。张某乙未向张某甲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经多次催收未果,张某甲于2022年7月13日向武胜县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甲要求张某乙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终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乙偿还张某甲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武胜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首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案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如实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该案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督促当事人依法维权和如实履行自己的债务,对鼓励社会群众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七、“隔代看娃”老人向孙子父母追索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黄某甲、李某系黄某乙父母、周某公婆。2004年12月29日,黄某乙、周某生育双胞胎子女黄某丙、黄某丁。2006年10月,黄某乙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8月,黄某乙刑满释放。黄某乙服刑期间,周某一直在外务工。从2006年10月至2020年12月,黄某丙、黄某丁一直由祖父母黄某甲、李某代为抚养照顾,黄某乙、周某在该期间内均未对两个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期间,黄某甲、李某在外借债垫付了黄某丙、黄某丁教育费。二位老人向黄某乙、周某索要孙子教育费等相关费用未果,将儿子、儿媳一纸诉状告至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祖父母隔代照顾孙子女的行为其亲情关系非金钱所能体现和衡量,在处理支付相关费用金额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因此,法院并非按照一般的社会管理事务确定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定子女应当支付父母的相关费用金额。从家庭亲情、社会伦理等角度出发,缓和父母的情绪,严厉批评子女的不作为,同时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孙子女给予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彰显了法律温度,最终判决黄某乙、周某向黄某甲、李某返还部分教育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
“隔代看娃”的类性行为在社会上普遍存在,“隔代看娃”的行为是一种“隔代亲”的情分,并非老人的本分。老人长期帮助子女照看留守孙子女,甚至动用自己毕生积蓄支付孙子女的各项费用,老人有的不愿意主动开口向子女要钱,有的即便是开了口,子女也未支付相关费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祖父母担心影响家庭和谐,未向法院主张权利,一直默默忍受。本案老人打破思想束缚,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祖父母的行为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样本”。本案法官从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妥善化解家庭纠纷,有效修复了家庭关系。本案被评为广安政法“五年二十佳”案例,并入围四川政法“五年百佳”候选案例。
八、追缴卢某罚金、违法所得执行案
基本案情
卢某受贿一案,由武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裁判卢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追缴卢某违法所得670万元,上缴国库,该判决于2022年5月9日生效。卢某在一审宣判前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670万元,但未缴纳罚金70万元,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遂移送执行,并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卢某本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联系卢某妻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动员其主动帮助卢某缴纳罚金,以争取获得减刑机会。经过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卢某妻子于2022年6月14日帮助其丈夫卢某缴纳了全部罚金70万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对腐败犯罪持“零容忍”态度。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应尽职责,是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重要举措,但往往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大、财产处置周期长,对最终实现职务犯罪反腐败效果带来了挑战。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主动作为,动员卢某妻子积极配合,最终仅用不到半个月时间便将70万元罚金全部执行完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回应了群众关切,有效维护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九、武胜县某机械制造公司“执转破”案
基本案情
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武胜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59340元。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武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严重,其名下无任何资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系统关联,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本息合计超400万元贷款,处置抵押物仅能执行到100余万元,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此案移交破产审查。
执行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破产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遂宣告其破产。本案也按照法律规定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企业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经审查宣布破产后,其所涉及的所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武胜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执行中建立完善执转破工作长效机制,助力僵尸企业退出行业,以净化市场经济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十、舒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刘某带其6岁的女儿杨某到武胜县某医院看病就诊,医生安排杨某及其母亲刘某在该院住院部某缓冲病房等待核酸检测结果,后刘某为其女儿外出购买食物,留下杨某独自一人在病房输液。同日10时许,医院清洁工舒某在打扫其所负责卫生区域时,见杨某独自一人在病房内输液,便心生歹意,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舒某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进行猥亵,应当以猥亵儿童罪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舒某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犯罪、案发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最终对其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件审理结束后,武胜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主动担当,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内部职工管理为切入点向该医院发放司法建议,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治病救人公共场合的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案件判决及后续延伸审判职能系列措施是武胜县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体现。人民法院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针对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心理状态,安排女干警对其同步开展心理疏导,案后及时跟进落实、开展生活帮扶等,全方位构建起保护救助未成年人精细网络,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武胜县人民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强化监督,督促公共卫生部门落实医院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在院患者安全就医保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