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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不能赔偿款“落空” 法院救助彰显司法温度

更新时间:2023-04-07 20:50:01点击次数:479728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张 涛)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能听到群众反映:“为什么我的案子这么久了还不执行?”“为什么我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但实际上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执行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


       以下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2019年夏,岳池县一老太在县城某市场外,因补皮鞋与摊主文某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接触,致老太摔倒受伤。老太遂向岳池县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被告文某不服,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双方责任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判决文某赔偿老太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由于文某未履行生效裁判,老太向岳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文某,文某均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对老太的赔偿。


       通过网络查控,承办法官发现文某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在对文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法官又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发现文某位于县郊某村的一通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建在文某自家宅基地上,但该房屋由被执行人文某与母亲、妻子、儿子、儿媳、两个孙子共同居住,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文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承办法官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身体确实受到伤害,却因为执行不能而无法实现其胜诉权益,难以从思想上接受这一现实。因此,承办法官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申请执行人的儿子现场见证再次执行。通过多方见证文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为申请执行人争取了一次性司法救助人民币4万元。


       那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1、应当继续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并申请将案件恢复执行;

       2、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执行法院仍将利用执行系统,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1次网络查询,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会根据系统反馈提醒,依职权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主动恢复执行;

       3、因执行不能而无法实现胜诉权益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通过一次性辅助救助措施来解决当前面临的急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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