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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武胜一男子因故意隐藏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3-04-07 20:54:35点击次数:47949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民事纠纷案件输了,以亲戚的银行卡收取工程款用作开支可行吗?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是犯罪行为!近日,武胜县法院审结一件“拒执罪”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13年,刘某通过银行分两笔共计向曹某转款145.12万元。2016年,曹某分别给刘某出具了两张金额为360万元、2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届满后,曹某未按约定期限向刘某还款,刘某遂于2018年将其起诉至武胜县法院。武胜县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实际转款金额为借款本金,判决曹某偿还刘某借款145.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武胜县法院依法冻结了曹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执行人员在搜查曹某住所中发现他人银行卡,通过调查发现,曹某为了逃避执行使用其亲戚名下的银行卡接收工程资金,至2022年4月金额已达100余万元,但曹某未如实向武胜县法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亦未将收入资金用于执行法院判决。

       为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武胜县法院将被告人曹某的拒执行为移送武胜县公安局   立案侦查。迫于法律威慑,被告人曹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武胜县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武胜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获得合法收入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可私自将财产挪作他用。


法条链接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常见的拒执犯罪情形

(一)【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拒不交付】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四)【故意妨碍、阻拦执行工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触犯拒执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未履行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后,以他人银行或网络资金账户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会使自己深陷囹圄,还会对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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