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什么是“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告诉你

更新时间:2023-04-08 18:49:56点击次数:479572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于是法官们就会经常被这样的电话包围——“为什么我打赢了官司,却迟迟拿不到钱?”“花费了我那么长时间,还是不给执行,这判决不就是一张白纸吗?”……当事人的这些诉求,法官们都理解。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存在,着实让法官们“洪荒无力”。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有哪些?遇到“执行不能”该怎么办?如何预防“执行不能”?

       下面,将通过真实案例,让大家详细了解“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王某与余某贵因劳务纠纷一案,于2021年经武胜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贵给付王某劳务工资117500元及逾期利息,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因余某贵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催收未果后,王某遂向武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某贵名下房产、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及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等进行冻结。同时向被执行人余某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并积极申报名下财产。经财产查询和被执行人余某贵申报的财产情况来看,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格协作对被执行人余某贵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某住所地进行调查,再次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将被执行人余某贵列为失信人员和限制高消费后,经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该案被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在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后仍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可提供进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终本”并不意味着不执行和停止执行。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仍应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在法院依职权查询到有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后应当恢复案件执行,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执行不能”的案件有哪些

        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遇到“执行不能”该怎么办

       一是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与法院、法官联系,待财产线索核实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是继续终本案件财产查控。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统会反馈提醒执行法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怎么预防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我们在借钱或者交易前,要对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多多了解,包括工作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信誉情况、家庭情况等,主要目的是事先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偿还能力等,后续也要随时关注,及时掌握其经济动态;我们也可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络平台查看借款人或者交易方在人民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规避风险。

二、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我们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抵押权的设立不是当事人自己口头说说就可以了,特别是针对可以登记的车、房、地等资产,需要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才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我们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可以提供担保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前财产保全可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需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的财产信息或者线索非常重要。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兑现加了一道高效的“保险锁”,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当事人确定胜诉才能申请财产保全,而是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四、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执行不能”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就尤为重要,比如预期收益、债权、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当然针对一些有偿还能力却恶意逃避、拒不还钱的“老赖”,我们也可以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法院将视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五、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毛龙)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小雪)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