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从债务人陈述申报、管理人履职、重整计划执行等方面,全流程规范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
2021年3月,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将个人破产类型分为个人破产清算、个人破产重整和个人破产和解。《工作指引》聚焦个人破产重整,体现了“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的导向,重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
根据《条例》,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或实现债务清理等。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申请存在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情况,有关的配套制度亟须完善。
在此背景下,深圳出台《工作指引》,明确了重整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债务人申报信息依法公开、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制作、债务清偿计划评估、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等。
只有诚实而尽力偿还债务的人才能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获得破产保护。《工作指引》在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突出了债务人的诚信义务,防范破产欺诈行为。
“过去个人破产申请案例中,债务人对破产制度认知不足,提交的资料往往不齐全,加大了破产原因审查难度。”深圳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有鉴于此,《工作指引》详细列举了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包括社保、纳税、征信以及各类费用支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等。债务人不仅要申报自己的财产,还要申报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财产,财产必须诚实申报,要做到应报尽报,不能有任何隐瞒。
为了推进有利于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指引》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提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例如,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保全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值得一提的是,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设立债务人日常专门收支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收支,也是为了加强监督、压实债务人的诚信义务。
债务人出现申报信息不实、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债务、不配合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工作等情况,法院可裁定终结重整程序。若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可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工作指引》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去逃废债,这种担忧正在被打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介绍,《工作指引》的出台,是深圳破产法庭在两年多来的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成果,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和中国传统观念、国情实际相互融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为未来在全国实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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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