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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办理典型案例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更新时间:2023-07-01 19:05:44点击次数:39684次字号:T|T



导读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身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陪伴已经成为当代未成年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自率先挂牌全国法院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以来,在司法裁判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不断推进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擅自发布儿科就医视频,医院侵犯隐私权

未成年人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乙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视频内容涉及甲某就诊信息,并配有“毛病”及“坏习惯”等文字描述,点赞量及评论量较多,并含有负面评论。甲某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其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和某医院未经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含有甲某肖像的视频,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就医内容包含甲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乙某和某医院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涉案视频内容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甲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一般而言,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相关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应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除了本案涉及的未经同意公开就医信息外,民法典还列举了多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新闻媒体在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时,也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社交平台诽谤辱骂未成年人,发布者要担责

因与甲某存在感情纠纷,为发泄情绪,乙某利用公开社交平台和手机短信等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子女甲某1、甲某2,内容包括对甲某1、甲某2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甲某2系非婚生子女”等等。甲某认为乙某上述言论为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严重侵害了甲某、甲某1、甲某2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辱骂甲某、甲某1、甲某2,并且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甲某2进行造谣诽谤。相关言论足以导致甲某、甲某1、甲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构成了对甲某、甲某1、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向甲某、甲某1、甲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网络保护专章中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要特别注意避免成年人纠纷影响未成年人,避免“线下纠纷线上化”,将普通的矛盾纠纷升级演化成为网络暴力或网络欺凌。如果互联网上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等侵权行为,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及时制止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的同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将有可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未限制未成年人大额充值,平台有过错

未成年人甲某使用其本人身份证实名注册账号,向某游戏平台进行大额充值,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甲某监护人认为,某游戏平台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甲某能够大额充值,其充值行为与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游戏平台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甲某已经应被告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依据。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在账号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对游戏的充值金额较小,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果像本案中的大额充值情形,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充值行为无效。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该规定,如未成年人未曾获得监护人的许可或追认,司法实践中,在考虑返还充值金额时,可衡量以下影响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注册、充值行为进行合理控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其网络支付方式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等。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已收集了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有能力识别大额充值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封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账号,平台有权利

原告甲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期间,其账号因“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被永久封禁。甲某认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且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被告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的措施不合理,要求解除对原告账户的措施。被告辩称,原告甲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被告根据社区自律公约对其封禁,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注册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针对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甲某的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但账号解封后,甲某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的评论,情节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用户在注册时,点击同意平台服务协议后,用户与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缔结了合同,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平台可以根据用户协议,对用户行为进行管理,制止平台内出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处罚相关账号。对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裁判中需要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张亚光 刘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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