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 正文

“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23-07-20 16:57:03点击次数:39573次字号:T|T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市场火热,其凭借益智性、挑战性、互动性等特点,广受青少年群体追捧和喜爱。然而,在惊险、刺激、恐怖的游戏过程中,一旦参与者发生意外,应当由谁担责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参加“密室逃脱”意外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3岁的赵同学与几名同学结伴,前往某密室逃脱场所游玩。游玩前,所有参与者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入场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名。入场承诺书内容包含游戏存在恐怖惊悚元素,参与者确认自身不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孕妇及未成年人等禁止入场的情况。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扮演角色与玩家进行互动,陈同学因受到惊吓,推其身前的赵同学,致赵同学跌倒,其佩戴的眼镜片在跌倒过程中破裂,导致赵同学面部被划伤,面部瘢痕长达近10cm。赵同学将陈同学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入场承诺书为格式文件,设定的入场对象应不包括未成年人,该公司对此未能予以审慎核查,未尽足够安全警示义务;入场前也未对戴眼镜的赵同学尽到完善的提醒义务,对事发安全隐患未予排除,公司在场所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同学在游戏中因受惊推撞赵同学,虽非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对赵同学造成伤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赵同学自身对戴眼镜参加游戏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其家长亦未对子女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同学、赵同学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付赵同学医药费损失等合计14万余元,陈同学的监护人赔付医药费损失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后,赵同学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后续,针对该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问题,法院已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经营者回复称,就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将增加未成年人禁入涉恐怖元素密室标识,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全面履行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冯 婧)

  ■法官心语■

  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管理。我国民法典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家庭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监护人的应有职责。监护人应认真教导未成年人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适度监督未成年人的日常消费等,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加强行业监管,净化新兴业态市场环境。有关部门应适时加强行业监管,对该类场所进行重点和定期的安全检查,推动构建密室逃脱游戏剧本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建立适龄人群分级制度,形成剧本内容“负面清单”,倡导主流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监管带动新兴业态市场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法官 丁 峰)

  ■专家点评■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沉浸式实景游戏作为文娱行业的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然而,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业乱象凸现,不仅场所安全事故频发,一些充斥着恐怖、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密室逃脱游戏主题也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发社会担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系发生在“密室逃脱”类新兴业态领域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析理,明确密室逃脱经营者以格式文件排除己方责任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在“密室逃脱”特定情景下,经营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限度范围。本案判决以民事责任方式设置司法保护红线,督促从业者自觉规范管理,针对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问题,法院适时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也体现了司法职能延伸和司法引领作用,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蒋惠岭)  来源:人民法院报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