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张晶 邓寒允)近日,岳池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林某犯盗窃罪一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3万余元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及向被告人林某等人借用的共九个微信账号,分别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广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等多家网络平台进行线上充值,然后申请提现,在提现过程中利用Fiddler软件在网络环境中抓取数据,然后多次复制数据通过Fiddler软件发送出去,平台出现漏洞就可以多次提现,通过此种方式李某某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2万余元。
李某某和林某是多年好友,双方都没有正经工作,经常在一起玩乐打发时间。李某某在向向林某借用微信账号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过程中,应林某的要求向其“传授”了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秘籍”。此后,林某购买多个电话卡注册微信账户并向他人租借多个微信账号,通过李某某“传授”的方法,多次利用网络平台漏洞,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林某使用多个微信号注册网络平台用户,后利用平台的系统漏洞,使用 Fiddler软件在平台账户内非法提现。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将盗窃平台商户资金的方法通过实际演示、语言讲解及微信上沟通的方式“传授”给林某实施犯罪,其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