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穆童) 恋爱期间海誓山盟,分手后却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曾经为爱情的账单“买单”,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承办法官将以案说法,为大家答疑解惑。
2016年,张先生与崔某相识,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稳定后,俩人商量由张先生出资装修崔某名下的房屋,供婚后居住使用。前前后后,张先生共支付装修费9.3万元。没曾想,房屋装修好后,俩人却分手了。
原本是奔着结婚而支出的9.3万元,这下打了水漂,张先生很不甘心,于是他多次找到崔某,协商返还装修款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崔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先生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在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由于原告投入较大资金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后价值有效增大,被告崔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此获得较大收益,属于彩礼性质,在原、被告未能缔结婚姻,崔某收取的彩礼或彩礼性质的物品应予以返还。因装修物附合到该房屋形成整体,法院酌定在崔某难以返还装修物时向张先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收款凭证、订购清单及转账记录,证实原告共花费9.3万元,综合考虑装修折旧问题、双方恋爱时间、财产使用情况、经济情况、未能结婚的原因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崔某返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6.3万元,补偿后装修物均归崔某所有。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比如购买的衣服、手机,请客吃饭,520、521、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应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赠与的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所有。但对于贵重物品或者房产、汽车、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可推定为彩礼,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出资款。所以提醒年轻的朋友们,即使处于热恋之中,遇到大额支出时,也要头脑清醒,保持谨慎。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