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钱军)家住四川武胜县的孙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汽车与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王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针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孙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余元。
2013年8月20日11时40分,孙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一辆现代牌轿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山水绿城”外路段时,与对向车道左转弯由王某驾驶的起亚牌轿车发生碰撞,发生致王某受伤、手机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用去医疗费13340.7元,维修车辆及手机共用去825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孙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孙某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比例予以分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手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各位车主一定要投保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责任大小,都将要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再按责任大小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