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药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健康医药 > 正文

医院不得擅自泄露健康信息

更新时间:2013-11-20 21:22:10点击次数:1304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等。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除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定需要以及法律需要之外,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允许,禁止以任何形式查询调阅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

违反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