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将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化为标准规范的法律条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救治效率。
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如“家属可选择让120救护车把患者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吗?”“遇到紧急情况,现场目击者可以参与急救吗?”“有‘好心人’的保障措施吗?”昨日,记者向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寻求答案。
家属可选择让120救护车把患者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吗?
市急救指挥中心:院前医疗急救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首先要遵循就近、就急和专业的原则,保证患者得到快速救治,在此基础上兼顾患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的意愿。同时《条例》明确了患者伤病情危急、送院距离过长可能耽误救治等几种不能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医生可以拒绝患方自行选择医疗机构的要求,但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一)患者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可能不满足救治需要的;(二)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救治现场较远,可能延误救治的;(三)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对患者统一组织救治的;(四)依法应当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遇到紧急情况,现场目击者可参与急救吗?
市急救指挥中心:公众参与急救是“急救链”重要的一环。接受过急救培训的“第一目击者”在专业医疗团队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可早期启动“急救链”。
有“好心人”保障措施吗?
市急救指挥中心:《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条例》也考虑了鼓励公众救助的内容,鼓励单位或个人拨打120呼救电话,并给予现场援助;鼓励具有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现场目击者按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如何区分120救护车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
市急救指挥中心:救护车是院前急救的主要运输工具,是重要的急救资源。用院前急救救护车转院、运送血液、器官、标本等其他用途,将占用有限的急救资源。《条例》规定救护车分为120救护车和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两种类型,明确120救护车只能用作院前急救,确保院前急救资源有效使用。为了便于区分,《条例》对于120救护车的外观,包括标志标识、灯具、警报器,以及内部车载设施设备,如通讯设备、医疗抢救设备提出了统一要求。成都日报记者 王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