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2月15日电(陈博)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以下简称《工作要求》),以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根据《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
同时,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在无特殊情况下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为支持房地产企业共渡难关,《工作要求》中提出两条相应措施。一是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二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同时,为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要求》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推出相应举措。一是,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二是,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三是,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此外,厦门市相关单位将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