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从图书馆、博物馆到艺术展、文艺演出,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
今年12月1日起,《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将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提供法律保障。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共7章67条,是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应与新建住宅区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音乐厅、成都大剧院、四川大学博物馆群……近年来,一大批城市文化新地标建设密集启动,未来还将有不少文化设施织线成网。
《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条例》的亮点之一。记者了解到,充分考虑四川拥有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等的实际,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供给等方面设置针对性条款。比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提高总馆的供给配送能力和分馆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条例》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将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传统节庆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支持具有地域、民族、革命文化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打造有影响力的公共文化品牌。
免费、优惠、延时……
公共文化服务将更惠民
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还将更惠民、便民。《条例》在将公共文化机构错时延时服务等经验固化为法规规定的同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有了明确的标准。其中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而对于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在备受关注的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上,明确应当与公众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在《条例》中对于“双减”后的在校学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也给予了新的支持举措。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对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对于老年人,《条例》也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适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
在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条例》则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公共图书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残疾人需要的文献信息和服务。鼓励在电视节目、影视作品中加配手语或者字幕,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鼓励有条件的电影院、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活动。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