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说好的‘连廊’竟然变成了一堵墙,这怎么能接受?”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保利和光尘樾项目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在2021年购房时,自己关注到购房合同上写着“窗前有连廊”(即将两个不同单元连接起来的走廊),现如今验房时才发现合同上约定好的连廊变成了一堵墙,不仅影响外观还直接影响了采光和通风。
对此,1月9日,保利地产方面相关工作人回复记者称,目前对于一层业主给出的方案为砸墙改成窗、改造费用作为补偿,窗前空间会进行相应的改造,业主可以自行封闭;二层部分基本没有可以改造的空间,业主如有退房需求就得通过诉讼解决。
连廊变成墙,开发商称部分无法改造
据购房人沈月(化名)介绍,长春保利和光尘樾项目由长春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峰房地产”)开发,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其中,项目一期部分购房人在2020年交了定金和首付,该项目于2022年11月份陆续交房。
“在购房之初,我们特意看了购房合同上写着有连廊,如今却发现合同约定的‘连廊’变成了一堵实墙,这让人无法接受。”沈月告诉新京报记者,“2022年11月份验房时,多位购房人发现购房合同的约定与房屋实际交付情况不符。比如,我们家买的是一楼,合同里写着北侧窗前有连廊,但实际交付时这一位置却是一堵墙,不仅影响外观还影响通风采光。”
记者通过部分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看到,保利和光尘樾一期差异户型公示明细中显示部分住户北侧窗前确实有连廊,但未具体说明连廊的外观形态等内容。
另据该项目购房人李绅(化名)介绍,项目一期已经交付的楼栋中合同约定的一、二层连廊变成了实墙,从第三层再往上基本都是连廊,因此,受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一、二层的住户,多位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房,但是至今未解决。
根据天眼查显示,国峰房地产由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75%,进一步股权穿透显示,后者的全资控股股东为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月9日,新京报记者与保利地产方面取得联系,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回复称,目前对于一层业主给出的解决方案为砸墙改成窗、改造费用作为补偿,窗前空间会进行相应的改造,业主可以自行封闭;对于二层部分基本没有可以改造的空间,所以没有解决方案。因为购房合同已经备案,如果业主有退房需求就得通过诉讼解决。此外,购房合同可能在户型方面没有介绍得那么全面,如果业主觉得合同有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业内:“连廊”因素应告知购房者
那么,什么是“连廊”呢?对此,有建筑设计人士介绍,根据建筑学的定义简单来讲,“连廊”属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体系的一种,通常指一栋或几幢高层建筑之间由廊式结构相互连接,从而形成连廊,长度一般是几米到几十米。在设计之初,连廊主要为了解决一些房间通风和采光、消防等问题。现在也有开发商设计连廊就是为了解决一些房间的出入通道或者让外形美观,但往往会给业主带来一些困扰。
对于“连廊”的利弊,上述建筑设计人士介绍,一般来说,连廊的设计初衷都是好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不同建筑来说各有利弊,比如,有连廊的中户房子,通风和采光效果都会更好一些,但其他的边角户,则会因此影响到采光和通风,而从隐私角度来说,通风和采光较好的户型又可能不利于保护隐私;如果有些实体墙连廊直接堵住业主的窗户,那肯定是不利于通风或采光。
与此同时,由于一些连廊直接用简易栅栏围住,经常通过连廊进出的高楼层业主自然不如低楼层的业主感觉更安全。而如果设有消防连廊,则会起到安全通道的作用。此外,从公摊方面来看,有连廊的房子往往比没有连廊的房子分摊的公摊面积要多一些。
关于连廊问题的纠纷也曾在北京出现。新京报此前报道,有购房人在2021年4月2日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平台投诉北京某项目虚假宣传等问题,其于2019年初购买该项目1号楼12层的一居,在2021年3月楼盘开放日时才得知所购房为“连廊房”(即靠着连廊的房子),采光差、烟道过长,且因连廊是公共区域,安全隐私均有隐患,其认为销售人员未对特殊项进行重点提示和解释,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事实上,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出于安全性等考虑,连廊的存在有其合理及必要性。住建部2011年7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
北京沣浩达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伟表示,上述《住宅设计规范》,目前仍在适用,规定中的“联系廊”,实际上就是“连廊”。开发商或销售方在售房时应如实告知购房者。此外,目前并没有对连廊的建造标准方面有具体明确限制,但前提是要发挥连廊的作用并且保证安全。
追问:买到“连廊房”能退房吗?
由于“连廊房”问题难以解决,前述长春保利和光尘樾项目多位购房人要求退房。这并非个例,那么,购房人的这一诉求是否有法律支持?
对此,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丁黎茹律师表示,在包括房产交易在内的民事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充分披露与买卖有关的重要因素。在房地产买卖中,如果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具体告知购房人关于连廊等因素的存在,以及连廊的位置、外观形态等影响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由此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观感、采光等方面的了解,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或在不退房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丁黎茹进一步介绍,出现上述问题之后,购房人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