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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中心: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

更新时间:2023-08-19 14:58:15点击次数:40464次字号:T|T


央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 8月16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在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同时,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化租房提取频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四是拓宽租房提取方式。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是拓展房租“支付通”业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职工委托授权,定期扣划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在促进合理购房提取方面,通知明确:职工在北京市外的工作地、户籍地或户籍地所在省份的省会(首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也可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交易,距末次交易满12个月的,职工可凭购买此套住房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名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1名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在防范和惩戒违规提取行为方面,通知提到,加大疑似骗提套取行为审核力度。资金中心深入实施提取业务告知承诺制,职工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提取承诺内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租)房支出须为真实自住。发现虚构购(租)房行为、同一住房频繁交易、租房提取金额超出房屋所在区域租赁市场正常水平等可疑情形的,需由职工补充实际居住证明、交易资金转账流水等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及相应核实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同时,资金中心建立提取协查工作机制,通过与住建部门、房屋运营管理机构数据共享,核验购(租)房信息;函请职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异地购房信息;联合房屋所在社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实地核查购(租)房行为真实性;协同北京地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查疑似违规提取行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治理违法骗提套取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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