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方整治非法改装“炸街车” 危害大隐患多严重扰民
□ 本报记者 郑剑峰
□ 本报通讯员 轩 浩
前段时间,有陕西西安群众频频反映:凌晨常被自家小区附近的“炸街车”吵醒,严重扰民。
所谓“炸街车”,是指一些摩托车、汽车驾驶者为了炫耀、博眼球,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深夜飙车。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迅速作出回应:为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公安交警部门已在全市部署开展汽车、摩托车非法改装、“炸街”“飙车”等违法行为集中治理行动。
“炸街车”究竟有哪些危害,目前集中治理成效如何,非法改装车辆、驾驶改装车将承担什么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为求刺激私自改装
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拉风”的车身、轰鸣的引擎、刺耳的排气声……午夜街头的“炸街车”,看似酷炫,却成了群众在深夜里难以言表的痛。
记者以“摩托 排气”为关键词在某电商平台进行检索,大量排气管产品映入眼帘。“声音动听、更澎湃、更具魅力”“好声音:中低转速浑厚有力,高转速激昂高亢生动悦耳”“爆改的四缸声浪,真香”……一些用户这样评价道。
除了非法对车辆排气管进行改造外,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人还会对轮胎、悬挂、进气口等进行不同程度的改装,使车辆外观闪耀,油门轰鸣刺耳。
“机动车及摩托车驾驶员年龄日益年轻化,对车辆个性化改造的需求增强,导致我市多个汽修点私自承办机动车改装业务。”西安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赵佳告诉记者。
赵佳说,“炸街车”危害甚多: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突出部位容易剐蹭其他车辆或行人;更换、加亮氙气大灯,对交会的对向车辆驾驶人及同向的前方车辆驾驶人视觉可能造成短暂失明,存在安全隐患;改变转向灯颜色、改装刹车灯为闪烁形式、灯罩贴膜等,容易导致他人对车辆发出的信号产生误解,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改变车辆电路,有可能会引发车辆自燃;增加排气管、拆卸排气系统的消音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改装车辆刹车系统,极易导致制动不足或失效;改装底盘结构、轮胎、悬挂则影响车身稳定性、平衡性及通过性;非法改装车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将面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赵佳具体分析道。
公安交警持续整治
精准打击现场曝光
近日,西安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经过一周的摸排蹲守,发现一处位于西安市天台四路的机动车改装点。特勤大队依法对该改装点进行查处。在改装点内,机动车包围、尾翼、排气、避震、悬挂等车辆改装所需零部件随处可见。工人们有的在为摩托车安装高声频排气,有的在进行悬挂改装。
本次行动中,民警共查处涉嫌改装车辆14辆,将车辆移交辖区交通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并对改装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普法教育。
从5月20日起,西安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严查改装汽车、改装摩托车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联合执法、社会共治相结合,突出准、严、深、广4个特点。
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处秩序科科长王建卫介绍,西安交警对群众举报、媒体反馈、路面巡查等渠道收集的线索进行研判,将掌握的摩托车聚集地、夜间“飙车”多发路段、摩托车修理厂信息图像化处理,形成“一网两图”(即“飙车”“炸街”多发路网、摩托车聚集地点位图、摩托车修理厂点位图)。通过“一网两图”,对“炸街车”违法行为进行精准管理、精准打击。
此外,交警部门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追根溯源,深挖改装源头。两部门对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窝点”加大查处力度,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摩托车修理厂、改装店、俱乐部等上门开展宣传,签订责任书,承诺不提供违规、非法改装服务。
“坚持社会共治,对于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和非法改装车辆、‘飙车’和‘炸街’等行为,鼓励群众通过12345热线、交管12123以及122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王建卫说,今年以来,西安交警已累计查获非法改装车320辆。
实际上,这次专项行动并非西安公安交警部门首次开展。近年来,西安警方对车辆“炸街”这一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持续进行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全年查获非法改装汽车、摩托车420余辆;2022年春季集中行动,查获非法改装汽车、摩托车110余辆。
相关法律全面覆盖
驾驶改装均须担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等行为。然而现实中,还是有一些驾驶者为了追求刺激,将车辆改造成‘炸街车’实施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这可能会违反交通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的,驾驶者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说。
张雁峰进一步分析: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则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炸街车”驾驶员根据其行为及产生的行为后果,很有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维修点为牟利置法律于不顾,向车主提供机动车非法改装服务,将车辆改装为“炸街车”。
对此,张雁峰称,维修经营者改装车辆,法律也有明确规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雁峰说。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