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里的人行步道上,一辆载人行驶中的电动车,一个失控的滑板,两者经历了一场“意外”的相遇,电动车倒了,人也受伤了,究竟是谁之过?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某天下午,被告唐某在某公园内人行步道由西向东滑滑板。此时,胡女士骑电动车带着两个孩子与唐某同向行驶。原本各行其道,但因滑板在滑行中不够稳定,唐某从滑板上下来,滑板因惯力作用向东偏北方向继续滑行,胡女士骑电动车正好经过,撞上滑板,向右摔倒后受伤。报警处理后,交警部门认为事发地点为公园内部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故该事故无法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认定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胡女士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外侧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骨挫伤,住院治疗13天,后续仍需视情进行二次治疗。胡女士认为,正是由于唐某的滑板失控突然“窜”出,才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唐某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胡女士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唐某赔偿截至目前已经确定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71720.77元。
被告唐某则认为,原告在人行步道上骑行电动车,本身就不符合规定,并且原告还存在超速行驶、违规超载、未戴头盔、私自改装电动车等情形。同时,此次事故是胡女士“追尾”滑板导致摔倒,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的意外事故发生在公园之内,故交警部门无法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划分双方责任,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围绕责任划分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成年人,对滑板这一健身娱乐活动的风险应该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仍选择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公园里玩滑板,且控制不当,造成滑板失控引发事故,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公园人行步道上骑行电动车,并搭载2名未成年人,不符合非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各承担50%责任为宜。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胡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825.9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事事讲安全。”一方面要注意出行安全,不断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行为习惯,时刻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另一方面在进行滑板、轮滑等健身娱乐项目时,应当选择空旷的广场或专业场地进行,切忌在人员密集或者道路上玩耍或训练,且应保持安全速度,切实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穆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