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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江镉污染“元凶”再次肇事

更新时间:2014-09-28 10:22:04点击次数:1579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南宁9月27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张莺、李斌)日前,广西金河矿业公司因非法排放“涉重”废水被立案查处。而在2012年那场龙江镉污染事件中,这家企业就是“元凶”之一。

  时隔两年,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再次因非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被环保部门调查。谁给了企业二次污染的胆量?

  非法排放废水重金属超标数倍

  来自广西环保部门的通报称,2014年7月15日、30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尾矿库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两次均发现其重金属“镉”“锌”浓度超标。截至7月30日,外排废水中“镉”“锌”浓度虽较前次监测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别超标8倍和9倍。

  由于拉么矿一期尾矿库闭库施工,不具备排污条件,河池市南丹县环保局暂停向拉么矿发放2014年度排污许可证。然而,拉么矿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不具备排污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将选矿砂水通过选矿加工区选矿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浓密机浓缩形成膏体后,排入590矿窿采空区进行填空。环境监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此选矿膏体排放项目尚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属于未批先建并擅自投入使用,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行文要求企业停止试运行。

  在拉么矿金竹坳尾矿库总排口,监测人员监测到来自拉么矿井下废水的重金属含量非常高,不能直接排放,需经处理达标后规范排放。但金竹坳一期尾矿库已闭库,库内已无有效的沉淀空间,废水进入该库后没有得到有效沉淀就直接外排,导致外排废水中“镉”“锌”浓度超标。

  目前,河池市环保局要求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当地环保部门已派出调查组严密监控拉么矿外排废水水质状况,从8月14日至8月17日连续4天不定时的监测数据来看,拉么矿外排废水各污染因子能达到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河池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在未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曾酿镉污染被罚100万3人判刑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资料显示,拉么锌矿选矿厂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有色金属锌、铜储量丰富,还伴生有锡、钨等微量贵重金属元素。2012年2月,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金河矿业和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这两家企业被认定为肇事企业。

  泄漏镉量20吨、事发河段镉超标80倍、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下游上百万人饮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胁……这组数据反映了2012年初发生在广西河池市境内、被专家称为“世界罕见”的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

  在这起突发环境事件中,包括3名渎职、受贿官员在内1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龙江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包括2名公司高管在内3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冶化厂的渣场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三防”设施,地面无硬化,四周均无拦坝或导流沟,渣场上露天堆存有浸出渣、压滤渣等废渣约7万吨。

  2011年7月河池市环保部门对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检查时,对该厂渣场“三防”设施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但公司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2012年,龙江镉污染事件发生。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

  心存侥幸+违法成本低,不良企业挑战底线

  金河矿业时隔两年再次非法排污,令不少网民“唏嘘”。

  “7月发生、发现的问题,7月底仍超标8倍,8月中旬才达到标准!作孽者竟是上次镉污染事件的元凶。最高超标多少?我们喝了多少污水?为什么不及时通报?”在河池下游柳州市不少群众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这条质问。

  网友查询发现,最早刊发这条消息是9月中旬当地一家纸媒以“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锌矿被立案查处”报道,这则并未引起公众关注的消息发出时也距事发时间近两个月。

  “污染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告知公众,保障公众知情权,这是事故处置的原则,近2个月才通报显然不正常。”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汪晓军说。

  一再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金河矿业并非孤例。2012年,某铝业公司在广西境内上演“泄漏-被查处-恢复生产-再泄漏”的怪圈,企业之霸气与监管之乏力形成的反差,让当地居民苦不堪言。

  汪晓军认为,一些企业在造成污染事件之后不思悔改仍在生产,进而再次造成污染事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偷偷摸摸排污,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二是存在“保护伞”,因此肆无忌惮。“小企业一般是偷偷摸摸排污,大企业则是存在‘保护伞’的可能性比较大。”汪晓军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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