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去年上半年,我国集中曝光一批本应是环保机构的污染处理单位成为“污染源”,这些常年被忽视单位的排污情况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但一年半后,这类问题其实并没有得到根治。有专家直指问题根源在于地方涉及污水处理厂的三方,即水务部门、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混乱。
在分析作为解决城市污水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却屡屡排放超标的原因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日前公开表示,从根本上说,目前污水处理厂出现的种种问题,反映了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问题,是涉及到污水处理厂的三方,即水务部门、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责任主体混乱造成的。无论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责,并不是环保部门对当地水环境负责。“当然,政府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污水处理的责任。具体到城市污水,目前主要是水务局负责(有的地方是市政局或建设局负责)。2002年以后,很多地方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服务。但由于一些地方经费不够,可能就会出现默许企业超标排放的情况。因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少了,水务部门的付费也相应减少。
实际上,所谓偷排、不达标,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甲方,也就是水务部门责任不到位造成的。而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非政府部门。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