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银川2月13日消息(记者许新霞)宁夏生态环境厅13日发布通告,要求今年年底前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
通告提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满足条件的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将会按照具体情形,给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按照要求,自治区内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年名录》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需登录信息平台完成登记即可。
按照规定,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等33个行业中,尚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申领或登记;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申领或登记;总装机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排污单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予以核发;其他排污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核发。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不见面”发证,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需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可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对需现场核查的,可采取查看现场视频、图片等方式代替,待疫情过后,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如不按照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