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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副省级城市应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

更新时间:2021-02-21 16:29:05点击次数:29913次字号:T|T

核心阅读:

·在下辖区(县、市)全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后,副省级城市可提出创建申请

·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需符合相应条件,且近3年不得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违规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人民网北京2月20日电(王仁宏)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从基本原则、创建范围、申报条件、创建流程、监督管理五方面进行规划,提出副省级城市应坚持自下而上、质量为本、鼓励优先三项原则,统筹谋划、认真组织下辖区(县、市)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持续改善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据悉,副省级城市及其下辖区(县、市)创建不占当年所在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名额指标。

《方案》明确,副省级城市的创建范围,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等10个省会城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

按照方案,各地申请示范区需满足四项要求,包括副省级城市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的制定发布,且规划纲要处于有效期内;下辖全部区(县、市)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标准并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效开展;近3年不得出现包括在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因违规决策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引发影响较大群体性事件、未完成国家下达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等9种情况。

此外,对于已申请成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副省级城市,方案也在后续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十二项内容,针对各类不达标情形阶段性设定相应处置方案。其中,对20%及以上的下辖区(县、市)出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等九种情节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撤销其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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