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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对湿地实行分级分区管理 禁止向湿地放生外来物种

更新时间:2022-08-10 21:08:51点击次数:40517次字号:T|T
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市重点管理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 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培育和修复湿地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科普宣教、生态体验及生态建设等管理、利用活动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
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一般湿地:市重点管理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

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培育和修复湿地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科普宣教、生态体验及生态建设等管理、利用活动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条例》指出,成都拟对湿地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同时鼓励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设立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市重点管理湿地等多种形式加强湿地保护。

关键词:保护

市重点管理湿地

将实行分区管理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包含市重点管理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重点管理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申请或职权认定为市重点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水源涵养区、重要饮用或备用水水源地等区域的湿地;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地;具有重要科普宣教、科学研究或较高美学、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市和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湿地保护责任部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市重点管理湿地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主要功能可以划分为湿地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其中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培育和修复湿地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科普宣教、生态体验及生态建设等管理、利用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湿地范围内捡拾鸟蛋、破坏鸟巢及其他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活动;禁止违规捕鱼、垂钓及挖捕底栖生物;禁止擅自砍伐湿地范围内树木;禁止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实施繁殖干扰、栖息地破坏的行为。

关键词: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

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相结合

在湿地修复方面,《条例》明确,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修复生态功能脆弱或严重退化的湿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态功能脆弱的人工湿地,采取生态护岸、污染控制、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湿地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较差的自然湿地,采取清理、取缔排污口,设置水质断面监测等综合治理与监控措施,保障湿地范围内的水质。湿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应当坚持农地农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需注意的是,因违法违规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利益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同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弃渣场。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关键词:利用

推动周边地区绿色发展

促进湿地生态价值转化

根据《条例》内容,在湿地的合理利用方面,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湿地周边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湿地生态价值转化。

同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湿地毗邻区域配套相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地,探索营运收益反哺湿地生态保护。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湿地生态价值转化项目的实施,并依法为湿地生态价值转化提供协助。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应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利用湿地开展生态种植养殖的,应当适度控制规模,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限期迁出;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利用湿地开展生态观光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应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记者 杨升涛 李菲菲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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