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贾琳琳)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印发《2023年河湖管理保护“春季”行动方案》。这是近5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水利厅联合部署开展的第7次专项监督行动。
此次专项监督行动中,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办在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方面,提出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和河(湖)长责任递补机制,有效保证“换届年”河湖管护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
此次专项监督行动突出“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内蒙古检察机关将配合河长办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松辽流域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工作;持续加强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推进河道砂石规模化、集约化统一开采。针对“九龙治水”疏漏、历时已久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磋商、听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切实督促问题解决。
针对排查出的河湖问题,坚持应整改尽整改,逐一由各级责任河(湖)长签字认领,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进行整改,再由各级责任河(湖)长、各级责任检察长共同签字确认销号。检察机关对完成整改的及时进行“回头看”跟进监督,依法督促违法行为全面整改。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办与自治区检察院将组成督导组,加强对专项监督行动推进情况的指导,对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有关地方和单位。此次专项监督行动实施情况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2023年度河(湖)长制考核。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