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您好,我们是和静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现向您告知……”。随着指尖在键盘上的敲击,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年内曾多次邮寄均未有效送达当事人的案件,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使用微信成功送达。
原告杨某诉称:2015年,被告范某某在和静县做杨树苗的生意,因需要资金向原告杨某借款,杨某碍于朋友情面,先后给范某某陆续借款6万余元。原告杨某多次催要,范某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不还借款。之后再联系范某某,范某某便表示其本人在外地,因故不能回和静。范某某所欠借款至今未还,无奈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和静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立案庭干警数次联系范某某,请范某某尽快到立案庭领取相关诉讼文书、传票,范某某均以人不在新疆为由未来领取。立案庭干警根据范某某提供的外省地址向范某某邮寄送达,范某某又以有事外出为由未予签收传票。
面对采用多种途径无法实现有效送达的“困境”,怎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呢?和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全体干警讨论研究可否使用微信送达?微信送达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正在疑惑之时,和静县人民法院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使立案庭干警们心头之惑一扫而空,随即将微信送达付诸实践。
立案庭干警同被告范某某取得联系,在添加对方微信、确认身份后,将原告杨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另外二件起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文书、开庭传票以微信方式一并成功送达。
“微信送达”是当前解决“送达难”的有效途径,既能方便快捷完成案件送达工作,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在探索如何化解“送达难“的道路上,和静县人民法院砥砺前行,向各界法律人征询意见,应用“新规”创新方法进行有效送达,努力开辟案件送达新篇章。(任万民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