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人大监督问责“最后一公里”
9月29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试行办法》,标志着峨边人大在乐山市率先建立人大监督问责办法。
“为促成监督问责办法出台,课题起草组根据组织法和四川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过历时1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拟定出了试行办法(初稿)。”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光告诉记者,在起草《监督问责试行办法(草案)》的过程中,经过多次集体讨论修改,并借鉴其他区县的先进做法,完成了初稿;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的意见,并送乐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在自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自治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天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标志着我们在全市人大系统率先建立起监督问责办法。”
满意度测评不过关“推波助澜”
2015年12月2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该县关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就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维护等13个方面提出询问。会后,常委会根据询问情况,把专题询问中集中反应出的重点问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答复承诺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询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整改落实。并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整改落实情况在2016年3月份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汇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根据汇报情况进一步提出整改落实意见,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份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听取审议后将进行满意度测评。
按照专题询问意见的办理要求,2016年4月26日,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上述交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其结果是“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没有超过半数。会议当场宣布,本次测评结果说明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办理情况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测评后的整改工作,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有关情况。
“这是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县政府研究处理常委会交办事项说‘不’。”该县人大常委会一名组成人员认为,对该项工作测评为“不满意”,为县人大常委会下一步研究制定人大监督问责办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刚性监督促进制度创新
“人大监督工作确实存在监督乏力的问题,如果监督工作不能坚持原则,下次测评结果再超不过半数怎么办?”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光说,为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从去年9月份开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征得县委同意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了人大监督问责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在借鉴外地人大监督工作做法和我县人大工作经验等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监督问责试行办法(草案)》。
据介绍,该县人大监督问责办法共19条。监督对象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对适用监督问责的情形、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还对结果运用作了具体规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问责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县委,送自治县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监督问责让政府“上紧了发条”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权。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人大监督权更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宝。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人大监督时常处于“老好人”的困境。面对这一现象,峨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宝贵经验。监督问责试行办法的出台,将一改人大监督往常软绵绵的形象,成为推动政府及部门履职尽责的利器,成为基层治理中最强大的推动力,督促和支持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督问责给我们上紧了发条,套上了‘紧箍咒”’,办法的出台,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人大意识,强化执行力,要不然,我们无法向全体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交待……”一名政府部门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表示。
“研究制定人大监督问责试行办法,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创新举措。”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光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执行监督问责试行办法,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卢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