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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决定改革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更新时间:2014-02-19 09:02:59点击次数:1280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成都2月18日讯(记者侯青伶)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完善。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收入划分和基数划转。

  省不再参与印花税、契税分享

  在收入划分方面,一是下划2个省市共享税种。将原省与市县按35%:65%进行分享的印花税、契税省级分享部分下划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省不再参与分享。

  二是不再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省级企业所得税、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统一实行按比例分享,其中省与市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基数划转 以2012年为基期年

  在基数划转方面,以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通过调增(减)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的收入完成数达不到上(下)划的2012年基数,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增加)对该市县的税收返还补助。

  停止执行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投资省级分税政策

  研究制定企业总分机构、兼并重组、跨域项目、共建园区的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理顺分配关系,促进协调发展。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越权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整顿财税秩序。

  停止执行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投资省级分税政策。

  建立过渡期增量返还政策。2014年、2015年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因此次体制调整带来的个别有收入净上划的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其净上划收入产生的增量,由省财政在办理省与市县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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