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践行新《消法》努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在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的主旨讲话
四川省工商局局长、省消委会会长 万鹏龙
(2014年3月14日)
尊敬的雨东副主席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阳春三月,万象更新。今天,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这里隆重召开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首先,我谨代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向工作在第一线的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向今天参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年既是适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又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之年。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党委会修订后,将于明天3月15日正式实施。为此,我们聚集一堂,回顾20年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共商新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大计,这对于推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既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又是一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贯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新《消法》即将实施之际,我讲三点意见。
一、全面履行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成效卓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及各地消委组织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具体指导和各成员单位的鼎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围绕消费指导、社会监督、维权救助等方面,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消费维权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20年来,省消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充分协作,建立起了沟通联系机制,共同促进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推动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修改并出台;省质监局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净化了生产环境;人行成都分行建立了四川省金融消费投诉站;省保险协会成立了“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建立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咨询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四川省居民消费研究会与西南财大民生指数研发中心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四川消费者信心指数报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华西都市报等新闻单位在消费维权上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 大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氛围。其他各成员单位也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了大量工作,为我省消费维权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20年来,全省消委组织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坚持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促进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实施。坚持正确的消费教育引导,适时召开消费维权座谈会、研讨会和开展消费调查体验、商品服务比较试验、创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等活动,推动了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不断更新。坚持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认真受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妥善化解了大量的消费纠纷。坚持抓好消委会组织自身建设,切实提升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开通了四川省消委会官方微博,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省消委会、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等10个单位和17名个人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率先向社会发布的“婴儿配方奶粉比较试验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在第二届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省消委会荣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的优秀组织奖20年来,全省工商系统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市场主体准入、广告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以及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合同监管以及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商品服务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覆盖城乡、五级贯通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全面畅通了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置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深入开展《消法》宣传和教育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在每年“3.15”期间,集中曝光揭露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尤其突出了央视3.15晚会这个有力平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消费维权行动。仅2013年,全省工商机关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4009件,案值2259.62万元,罚没2351.6万元;12315网络共受理消费者的诉求25.4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02.37万元。
回顾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过的这20年,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消费维权的实践印证了这20年是维护民利的20年、是共创和谐的20年、是翻开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历史新篇章的20年。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省人大、省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地党委、政府关心重视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结果。特别是多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协法制委、省发改委、环保厅、农业厅、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食药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民航四川安监局、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居民消费研究会等副会长单位及常委单位,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紧紧结合各自职能,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界、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消费维权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各位领导、消费维权志愿者、新闻工作者以及企业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消费维权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对消费维权工作一贯高度重视,去年底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的工作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决定了我们必须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乘势而上推动贯彻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
工商部门是《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之一,全省工商系统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切实提升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做好消费者的反馈、回复工作。二是在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商品抽检和市场巡查力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律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各级消委组织要着力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广泛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及年主题宣传活动、举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热潮。二是根据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进一步更新维权理念、创新维权方式,重点改革与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相符的原有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和修改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登记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相互对接,努力形成多元化维权机制。三是以“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重点,积极创建消费教育示范基地,适时开展商品服务比较试验、消费调查体验等活动,积极创新消费教育引导的形式和内容。四是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研讨论证“四川消费环境消费者满意度指数可行性方案”,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向社会发布消费者满意指数。五是着力构建新体系,坚持以省消委会统筹指导、各级消委会协同推进、密切配合、分工落实、基层“一会三站”网格化服务为目标,努力把我省消委组织建设成为组织机构完整、体制机制科学、人员结构合理、工作程序规范、上下联动有效、广大消费者充分依赖、党委政府放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消费维权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消委会成员单位大多来自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领域,成员单位间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树立协作化监管理念,推动消费维权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积极探索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消费维权信息共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集中清理整顿,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二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我省消费维权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手段的作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三是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机制。树立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以及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实现消费维权由少数单位单打独斗向社会共治转变,要突出发挥市场业主管理市场的作用,指导、督促市场业主完善管理制度,从经营主体资格、商品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等方面加强对市场经营者行为的监管。四是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同人大、司法等部门协调,着重研讨省消委会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相关事项、工作程序和制度安排等,推动出台配套的相关法规;主动与立法、法律研究和标准制定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立规立标工作。
三、协同奋进,努力开创我省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贯彻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借此机会,向社会各界提出四点期望:
一是各监管执法部门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坚强后盾。
二是各商品(服务)生产经营者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严格自律,保证商品服务质量,创建以人为本、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的营销模式。
三是广大消费者主动了解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充分行使监督权,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转变消费观念,反对奢侈浪费,做一名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者。
四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共同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大力宣传普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营造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推动消费维权事业更好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