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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

更新时间:2020-06-29 12:51:44点击次数:11940次字号:T|T

中新网6月29日电 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化了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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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工作人员对旅客进行核查。 殷立勤 摄

该负责人在就《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做出如上表述。他表示,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7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确保高速铁路安全提供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着力推进高铁安全防护“四个体系”建设,织密高铁安全防护网。一是建设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高铁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建设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高铁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体系;三是建设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共同筑起高铁安全畅通的大屏障;四是建设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高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积极调动各方面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努力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该负责人称。他介绍,从政府部门监管层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从企业层面,《办法》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从社会参与层面,《办法》第八条对增强社会公众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作出规定。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并公开举报渠道,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从多方面致力于强化高铁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高铁安全保障体系。高铁速度快,对运行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为保障重点区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车站广场、候车区、列车车厢等重要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第三十条要求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设置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和指示标识等,以技术手段加强防范。

为防止外来风险对高铁运行安全的冲击,《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高速铁路沿线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并加强对高速铁路线路的视频监控。《办法》第四十条要求相关单位在高铁建设前期加强自然灾害评估、预防工作,依法建立地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针对灾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还从信息网络和消防等方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高铁是铁路旅客运输的主渠道,高铁运营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办法》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便捷的铁路运输,享有更安全的铁路服务,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负责人称,《办法》第三十五条强化了铁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实名制相关要求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名录;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高铁车站、列车车厢等场所公布,以广播、视频等形式加强宣传,并依法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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