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煤矿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可罚20万

更新时间:2014-05-13 12:55:28点击次数:124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6月12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违反规定,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璐)
    来源: 北京晨报
0
(编辑:admin)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