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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三年 全国首位“破产人”进入免责考察期

更新时间:2021-11-11 18:05:37点击次数:40945次字号:T|T
全国首位“破产人”进入免责考察期 为期三年 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偿还债务 通过考察期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会在法律保障下获得“重生”。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文件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此前,个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是首宗法院裁定的个人破产清...

全国首位“破产人”进入免责考察期

为期三年 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偿还债务 通过考察期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会在法律保障下获得“重生”。11月9日,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文件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此前,个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某案是首宗法院裁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她也成为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全国首宗

“破产人”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

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

呼某表示,2016年出问题的时候,每个月的月供还贷就高达四五万元,但还是一直在勉力维持。去年呼某的事业雪上加霜,“那段时间一点收入都没有,一下子就出现了逾期还款状态,所以导致今天的困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通报显示,呼某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保证呼某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呼某案件的破产管理人胡隽律师表示,管理人会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呼某免责考察期内的财产和行为进行全面监管,也会结合财产收集的情况,按期向债权人进行会议通报,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个人破产

有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没有建立。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在呼某申请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该程序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根据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曹启选介绍称,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获得了债务上的缓、减、免,法律上为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还债,是不宣告他们破产的。所以呼某案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产生的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业内解读

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法律界人士认为其实施有利于让陷入债务泥淖的个体重新恢复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分子,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赵宝栋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一方面,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充满风险,《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也给其他个人商业主体以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再建信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公众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无权成为“合法”破产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对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文/本报记者 程婕 董振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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