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14日表示,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延伸,一些地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改革坚持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等原则。财政部将抓好《指导意见》落实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开展研究分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的系统筹划和整体设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对于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指导意见》指出,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负责人表示,要在不扭曲市场的前提下,让各级政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税基流动性强、分布不均、波动较大的收入更适宜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收入作为市县收入或由市县分享较高比例,更利于发挥市县的管理优势。
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跨区域经营,但收入缴纳较为集中的行业,如将其收入全部留给企业注册地,会加剧区域间收入差距,同时也容易因收入波动对县区财政平稳运行产生冲击。《指导意见》提出,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但有个别地方仍延续了这种做法。负责人表示,这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税源而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指导意见》提出,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指导意见》还指出,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负责人表示,县级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之基础,保障县级财政平稳运行不仅要确保当期不出问题,更要居安思危作长远谋划,通过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见长效的县级财力保障机制,把县级财政运行这个基础筑牢、夯实,将国家财政运行置于长期稳固可靠的基础之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