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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岩石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罚没560万元

更新时间:2023-07-14 18:16:25点击次数:39632次字号:T|T


央广网北京7月14日消息(记者 冀文超)14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发布公告,因连续四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岩石股份,韩啸、孙瑶、张佟被上海证监局警告,罚款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根据《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明,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7万元、745万元、1531万元、770万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万元、500万元、540万元。岩石股份涉嫌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认为,岩石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韩啸、孙瑶、张佟,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岩石股份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孙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张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综上,岩石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没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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