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5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8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3年8号)
在2023年湖南株洲渌口区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2023年2月21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的生姜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生姜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430212567730067
产品名称:生姜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
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世纪商业广场10栋17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3月23日我局收到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不合格检验报告,3月24日予以送达,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市渌口区军宝农副产品生鲜店2023年2月20-21日分别两次从株洲市中南蔬菜批发市场陈乐园鱼批发部购进生姜共30公斤,进价18元/公斤,销售价20元/公斤,混合销售,至核查处置之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主观上存在过错。案发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不合格生姜。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现场检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暂停经营不合格食品、清查并下架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措施和书面报告召回结果,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有改正违法行为的认识,售出的不合格生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研究决定:予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2023年6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3】第59号。供应商案件线索已移送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在采购生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生姜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发出召回公告,不再购进该产品;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每天进行一次卫生清洁。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