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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6480件,罚没金额13362.9万元!成都“春雷行动2022”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21 17:58:47点击次数:40328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累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6480件,罚没金额13362.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64件……4月21日,成都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春雷行动2022”期间,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民生领域,回应群众利益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目前,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已经启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挥铁拳、亮利剑,继续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累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6480件,罚没金额13362.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64件……4月21日,成都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在“春雷行动2022”期间,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民生领域,回应群众利益关切,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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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已经启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挥铁拳、亮利剑,继续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要案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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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震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谐稳定,会上公布了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查处的某电子商务平台广告违法、未履行公示义务以及格式条款违反规定案

案情介绍:2021年,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多起针对某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退款难和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等方面。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依法对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执法检查,对承载该平台运营功能的关联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平台存在宣传内容不实、使用绝对化用语、招商广告内容违反规定、未履行平台公示义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承载该平台运营功能的四家关联公司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总计罚款1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13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储存的牛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雇佣工人正在将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牛油纸质外包装进行拆封,重新贴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标签。该公司涉嫌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牛油自入库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一直储存于冷链库房,尚未出库,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假标注牛油的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441.92吨、罚款33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查处的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无中文标识的2台射频治疗仪及配件治疗手柄,货值金额42万元。经查明,相同编号的射频治疗仪和配备的手柄并未销往国内,当事人系从不合法渠道购进。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射频治疗仪(含配件治疗手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0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0号令)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介绍:2021年7月23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线索移送,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初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线下宣讲会,线上网络宣传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进行实际经营,并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系统APP等进行线上操作,设定不同等级的会员结构,对会员进行划片,由大区总裁(实质仍为公司会员)进行管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级依据推荐下级及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市青白江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陈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牛筋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30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泉镇龙洞村3组125号进行检查时,查获牛筋1207kg。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陈某某联系执法部门并现场确认上述涉案物品是当事人所有,但不能提供上述物品检疫票据,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10月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预包装食品以及毛肚、牛筋等农副产品经营。11月29日,当事人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成都市双流区某市场购进未经检疫的牛筋54袋(1207kg),截至被查获时,上述未经检疫的牛筋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1466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牛筋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未经检疫的牛筋54袋(1207kg)、罚款12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6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收取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向商户企业等终端用电户收取的电价中擅自加入了办公室运行费、工人工资、社保、意外保险、变压器的检测费、维护维修费和园区线路维修维护费以及园区的日常维修维护费。当事人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向崇州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5230359.72元,而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8968270元,违规多收取电费300多万元,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返还多收的电费3473596.39元,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042078.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16日,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悬挂的四个宣传牌上分别写有“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先进团体,优秀机构”、“授权档案研究中心”和“诚信企业”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材料。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吸引客户,制作了四个宣传牌,经核实,该公司2021年才成立,上述宣传牌的落款授牌时间全部在其成立之前。当事人自述没有获得上述宣传牌描述的荣誉,全部是虚构的。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虚构的获奖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羊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江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案

案情介绍:2022年3月1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青羊区金凤路上的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销售柜及库房内发现“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酒”、“遵义1935”、“红花郎酒十”、“青花郎”、“剑南春”共计78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共计违法经营额118463元。经查,现场未发现以上酒的进货记录,也未发现任何酒的销售记录。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酒78瓶、罚款29615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成都市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邛崃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件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3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邛崃市某加油站的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21日,销售不合格批次的车用柴油12985.31L,货值金额92266.99元,违法所得83408.5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83408.58元、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情介绍: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来函反映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博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的情况,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对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官方微博部分内容含有“奥运”等字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官方微博分别发布了“我是龙妹儿,我为中国奥运健儿助威呐喊”、“奥运健儿们,龙妹在祖国等你们凯旋归来吃火锅”、“XXX火锅外卖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助威”、“看奥运会闭幕式,为中国奥运代表队喝彩”等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在商业宣传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

处理结果: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奥运”、“奥运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广、宣传的官方微博上发布含有“奥运”、“奥运会”字样的微博,其上述行为构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所述商业目的使用,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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