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意外死亡,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是“父债子偿”还是“人走债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通过一起案例向您解释清楚。
案情回顾
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姚某拖欠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金等费用600余万元,法院依法扣划了姚某的到期债权280余万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终本程序。而去年年底,被执行人姚某又因病去世,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本就希望渺茫的案件更是雪上加霜。
但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在执行其他案件的过程中,执行干警陈阳发现被执行人姚某及其妻子还有其他关联案件,而且姚某妻子及其两个女儿在另一家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得到这一信息后,陈阳立即与相关法院的承办人进行了联系,了解到姚某妻子及其两个女儿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是姚某生前的一笔债权,标的额2600余万元,对方的履行能力尚可。
为此,执行员陈阳第一时间与姚某的妻子取得了联系,向其讲明了有关情况,希望其配合执行工作,依法清偿被执行人生前的债务。刚一开始,姚某妻子表示,自己对案件涉及的欠款并不知情,该欠款属于姚某的个人行为,与家人无关。对此情形,陈阳进一步向姚某的妻子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家属,既然继承了遗产,就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在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下,姚某的家人逐渐理解并接受了自己的还款责任,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前不久,被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兑现,法院依法对案件剩余标的400余万元进行了扣划,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还能不能继续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遗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要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妻子女儿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姚某的遗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欠下债务的义务。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 王欣钰)
附:法条链接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