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婆婆已八十四岁高龄,身体还算硬朗,但是精神时常恍惚,生活无法自理。其老伴多年前去世,二人共育有三子一女,子女们早已成家立业。本应颐养天年的她,最近却因为赡养问题与子女们发生了纠纷。胡婆婆认为,她养大了四个子女,四个子女理应赡养老人。而子女们认为不是他们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胡婆婆只愿意住在其幺儿贺丁家,贺丁远在广州务工,家里又没有其他人,老人日常生活无人照料,同时也给其他几个子女的赡养带来不便。
高兴法庭法官罗丹受理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纠纷。目前胡婆婆无人照料,首要解决的是老人的吃住问题,当务之急是联系到她的几个子女进行协商。罗法官与四子女一一通话,告知其尽快到高兴法庭来处理胡婆婆的赡养问题,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开庭当天,高兴法庭还特邀了高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参与调解。庭审中,罗法官对四子女没有赡养好老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告知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应尽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同时老人也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老人不住在子女家照顾起来确实不方便。人民调解员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建议四被告在赡养时要主动与老人沟通,尊重老人的想法和需求。经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胡婆婆由其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每次赡养的时间为一个月;胡婆婆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可报销的费用外,由三个儿子平均承担;根据农村的习俗,胡婆婆不要求其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结束后,胡婆婆的长子拉着老人的手,热泪盈眶地说:“妈,这个月你就搬到我家来住,我负责把你照顾周到”。随后,一家人满怀感激地离开了法庭,看着他们远去的背影,罗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孙伟的脸上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