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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凭证被撕毁 债权关系不灭失

更新时间:2017-09-15 12:41:49点击次数:7848次字号:T|T


     近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轮台县某农资公司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拖欠的化肥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共计179600元,但原告方未能提供欠条原件,称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朱某已将欠条撕毁。

      因原告方在被告朱某撕毁欠条后及时报警,轮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告朱某在笔录中陈述:因给原告出具欠条中的利息计算过高,其将欠条撕毁后扔进马桶里用水冲走。该陈述与原告方所提供的欠条复印件能够互相印证,故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偿还欠款179600元。

      法官提醒: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虽撕毁了债务凭证,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灭失,被告朱某并不因撕毁欠条的行为直接取得债权,原告方亦不因撕毁欠条而丧失债权,可结合其他有利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此也提醒大家,欠条、借据等债务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权继续存在,一般应视为无效证据或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李新立、沙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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