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两份不同结论的司法鉴定引发赔偿纠纷。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被撞伤的学生李某获得合理赔偿。
2014年12月5日,被告马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经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转盘北路口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李某(学生)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行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即被送至哈密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后又转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除治疗脚部和腿部的伤情,还被确诊为乳糜尿。原告在各类医院门诊、住院费用合计9969.24元。因与被告马某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此案在伊州区法院一审期间,查明马某在人保哈密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外,伊州区交警大队委托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李某脚部骨折。后在一审法院的委托下,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确认,李某患“乳糜尿”症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腰部受伤引发的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3861.32元;被告马某赔付原告李某5170.44元。
马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是认为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结论错误,不应支持李某乳糜尿症形成系腰部外伤所致。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鉴定已证明李某脚部受伤,而不是腰部受伤,腰伤与本案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查明,因交通事故,李某并不是仅脚部受伤,腰部也有轻微伤,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哈密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证明为证。因此法院二审认定新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据,故而维持原判,驳回了马某上诉。(作者: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