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代收款?传销投资款能当债务要回来吗?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12月10日,李某向霍某夫妇出具8万元的收条一张,李某偿还了2.3万元,剩下5.7万元未还,于是霍某夫妇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此案审理时,李某提出,自己并未向霍某夫妇借钱,而是霍某夫妻二人想要对四川宜宾“阳光工程”的产品进行投资,李某仅仅是作为中间人,代收投资款交付给四川宜宾才打了条子,但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李某向其偿付剩余借款及利息。李某不服判决,向哈密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哈密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李某提供票据和证人证实了霍某夫妇确实参与了传销活动,尽管霍某夫妇一再辩解,但法院调取银行凭证后,确定李某收到霍某的8万元确系“阳光工程项目”的资金,而“阳光工程项目”涉嫌非法传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李某主张双方之间该笔资金系投资阳光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不是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故二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霍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作者: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