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岳池县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管理廉租房的岳池县某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2016年8月8日蒋某某到其兄黄某某租住于花园镇自生村廉租房小区处省亲,次日凌晨6时许,蒋某某在该房上厕所时,由于厕所门倒塌砸伤其左前臂,导致蒋某某左前臂血管、肌腱、神经,肌肉损伤。该廉租房为被告岳池县某公司所有。2017年2月6日经广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廉租房厕所门破坏断裂产生的现象有质量不达国家标准要求的原因,也有受外力作用的原因,对加速该厕所门破坏断裂等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该廉租房厕所门破坏产生的现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起到了主导性作用。事故发生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岳池县某公司承担责任。
岳池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的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确定被告岳池县某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5%的责任。双方当庭均表示同意本调解协议,并签字认。(岳池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