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赵某向刘某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赵某陆续偿还了1万元,剩余款项拒不给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14万元及借款利息13000元。双方对已偿还的1万元均无异议,却对这1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分歧。刘某认为偿还的1万元系利息,赵某认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偿还的1万元为本金。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的利息能否支持?如何认定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民间借贷纠纷中,虽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人没有在还款时间内还款,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