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986在巡场镇溪尾村自建住房一套。1990年王某和贾某再婚,在再婚期间两人共同购买巡场镇溪尾村住房一套。1997年王某和贾某离婚,离婚后依然同居生活。2012年贾某购买巡场镇芙蓉煤矿住房一套。2013年王某与贾某复婚。贾某再婚前有两个儿子,王某再婚前有一个儿子。再婚后王某之子由贾某和王某共同抚养。2016年王某和贾某分别病故。
2017年王某之子与贾某的两个儿子因为王某和贾某留下的数十万房产发生纠纷。三兄弟诉至珙县人民法院,因主体资格、证据等问题,诉讼近两年,未获得满意的结果。最后三兄弟申请巡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其调解。
为调和兄弟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巡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2017年11月24日,三兄弟就此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之子继承3套住房;王某之子分别向贾某的两个儿子各支付补偿款3.8万元。
近年来,巡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赡养、婚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纠纷,将因关系特殊、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的疑难事件,用感情劝导的方法,一一化解,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珙县司法局 邓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