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广安某公司工伤赔偿款,历时一年,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公司在法律的威慑下,当天将剩余金额履行完毕。
李某在广安某公司务工,2015年5月,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诊断李某为煤工尘肺壹期。同年6月,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职业病为工伤。同年8月,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同年11月,李某向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地,广安某公司应支付李某16万余元。
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李某向前锋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安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7年6月,申请人李某领取了法院的执行案款4万多。剩余的案款,法院多次联系公司,公司都说集团公司没有签字,没有办法支付。公司拒不履行,多次沟通无效,法院依法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会说与申请人协商,一会说公司有事,脱不了身,一会说去了也没有法履行。执行干警向其宣讲了拒不配合传唤的法律后果,法人代表才极不情愿的和法官一起来到法院。
执行干警责令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摄于法律威力,法人代表积极与集团公司沟通,当天将剩余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数汇入了执行法院账户。
前锋区法院对 执行“老赖”,敢于亮剑,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执行局 游小波)